《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者:梁洪  发布时间:2020-12-23 13:35:40

一、制订背景

根据《宁波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攻坚行动方案》(甬自创办〔2019〕8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有效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规模发展壮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对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两类,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的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规定认定的企业。

三、主要政策内容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按照 “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聚焦补小补新,通过资金奖补激发全市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自主创新,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对政策支持年度(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以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分类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不予奖励。

(二)对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政策支持年度宁波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有效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属于首次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视同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的补差奖励。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申报、认定文件材料,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市科技局外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文下达资金。各地收到资金后拨付给受补助企业。

五、对虚假申报套取奖补资金的处理

各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追缴其获得的奖补资金。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孙烨烽

联系方式:0574-89292205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