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精神,聚焦“四个围绕”,以推动科研成果分配得更合理为牵引,带动人才更好有序流动、人才资源更好共享、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更好服务保障,推动教育科技人才实质性贯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七个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若干措施》。
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管理机制
共3条。明确科技成果在开展合作研发单位之间、“双聘”人才合作双方、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权益归属。
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
共3条。包括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加强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举措。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共6条。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的职责,提出作价投资持股平台、成果转化基金、概念验证、专利申请前评估相关措施,推动中央直属高校院所适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主要特点
清晰科技成果权属分配规定
规定合作单位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成果权属,以“双聘”人才为核心的合作,双方单位均需对成果予以认可,鼓励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赋予成果完成人的所有权比例可不低于90%,并鼓励单位通过“赋权+约定收益”等方式将留存部分让渡给完成人,激发科研人员转化主动性。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提出依托国企建设的科创平台参照国有科技型企业享受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填补政策空白。
明确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技术入股”等方式,入股或成立科技型企业。
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现金或股权激励等奖励的情形,消除成果转化顾虑。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针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秘密、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的成果转化行为,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有规可依”。
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参考,推动成果转化容错免责。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成果转化收入等自有资金为基础,引入社会资本设立成果转化基金,补充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链”。
明确中央部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可适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拓展政策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