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企业复工复产医保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者:刘涛  发布时间:2020-03-01 00:00:00

当前,我区正面临着“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新阶段,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鄞州区医疗保障局编制针对性的医保政策措施、服务方式指南,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便利职工生产生活。

一、倡导各类医保业务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

各位办件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异地就医资格备案、转外地就医申请、个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清算、家庭共济网申请等业务。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81812345

此外,医疗费零星报销和生育保险待遇核准业务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件人还需把原始资料邮寄至医保中心窗口(泰康西路70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作人员会及时处理并根据申请人要求将结算单寄回,无需办件人跑腿,减少人员流动和疾病传播风险。

二、加大医保政策支持力度

对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的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可以适当延期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间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零星报销期限延长三个月 

参保人的医药费发票需要零星报销的,在原规定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报销的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

五、临时放宽转外地就医政策

2020年1月20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到宁波市外就医,未按规定在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中门诊以就医时间为准,住院以入院时间为准。

六、临时放宽长处方政策

疫情期间,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一次性处方用量,最多可放宽至三个月(含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

七、临时取消代配药备案手续

疫情期间,参保人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直接由他人代为配药。

八、落实药品配送入户居民费用报销

疫情期间,居民通过宁波市云医院购买慢性病药(不含发热、咳嗽药品),可以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凭发票(含明细)和云医院纸质病历到宁波全市就近的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