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政策须有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刘涛  发布时间:2020-03-01 00:00:00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政策须有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政策

须有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科技争投”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动能大转换”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建立完善持续高强度的科技投入机制,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第八条第2点“享受本政策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获得政策扶持须有研发投入的企业范围

1.规上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行业代码:大类06-12),制造业(行业代码:大类13-4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行业代码:大类44-46)。

2.部分建筑业企业。包括:特级、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行业代码:大类47-50)。

3.部分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大类63-6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行业代码:大类73-75)。

4.部分规下企业。包括实际运行一年以上且属于上述所列行业大类内的“一企一策”引进企业、“精英引领计划”、“3315计划”人才团队落户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专利(职务发明)奖励企业。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二、资料提供和审核要求

5.对需要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的政策支持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政策支持项目申报材料时,对本办法第一部分中第1、2、3类企业,要求其提供最近一期的研发统计报表(月报或季报);对第4类企业,要求其提供企业研发费用财务帐。对没有提供资料的企业不予支持。

6.对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的政策支持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时,对上述1、2、3类企业,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就企业是否已填报最近一期研发统计报表(月报或季报)与区统计局进行核对后确认。

三、做好前期工作的指导服务

7.对纳入获得政策扶持须有研发投入范围的各类企业,由区科技局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会同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培训、辅导和服务工作,尽快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规范记帐。对纳入研发报表统计范围的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研发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情况。

8.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在招引科技型企业(项目)和签订协议时,对企业提出研发投入要求(原则上每年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督促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财务单独记帐,按要求上报相关研发统计报表,并在协议中明确注册五年内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9.对纳入研发报表统计范围但未将研发投入作为获得政策扶持必要条件的其他大中型科技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代码:大类53-6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大类71-7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代码:大类76-7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代码:大类86-90),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积极鼓励、引导其加大研发投入。对有研发活动的单位,指导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财务单独记帐,按要求上报相关研发统计报表。

四、加强后期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

10.对建立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规范记帐制度,并按要求填报研发报表的企业,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其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向各级科技部门申请获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政策(“一企一策”企业按协议约定执行)。

11.区科技局要对企业获得的各类研发投入政策支持和奖励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确保用于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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