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镇海区分市场  发布时间:2022-11-24 16:36:2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镇海区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需求、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推动镇海区制造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科技服务业是在我区注册成立的提供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统计代码为 73,74,75)。

二、政策内容

(一)加强企业招引,壮大产业规模

1、对新落户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 万元以上,按其营业收入给予奖励。200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3%以内奖励;2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部分给予 4%以内奖励;超过 5000 万元部分,给予 5%以内奖励。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在镇海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且对于加快扩大我区服务业发展规模、促进经济增长贡献明显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可以给予“一事一议”政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对新注册或市外新引进的租赁区内工业厂房或商务楼宇作为办公用房的,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厂房每月最高 25 元/平方米,楼宇用房每月最高 35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项目实际装修费用的 90%给予最高 10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租金和装修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 15 平方米,在镇海区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 3 人及以上)。

3、对自行购买 1000 平方米以上厂房或 500 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并自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包含新注册或市外新引进企 业),每平方米税收达到 1000 元的,且在职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 3 人及以上,给予 7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加强主体培育,提升企业能级

4、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月度纳统,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 万元且首次纳入区统计局科技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一、二季度纳统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5、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5 亿元并纳入统计核算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 10%、30%的, 分别按其营业收入 2%、3%以内给予奖励。此条政策就高不重复。

6、鼓励实体企业分离设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分离后 2 年内达到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每达到条件一家给予该实体企业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分离设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新落户企业享受政策。对推荐引进落户的科技 服务业企业,两年内营收超 5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推荐方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行业资质(荣誉)的,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升级奖励累进补差且每家年奖励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按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给予差额奖励。

(三)优化空间布局,支持产业集聚

8、对在区内打造科技服务业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的运营机构,园区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服务业企业占比 50%以上(不少于 10 家),园区内科技服务企业年度营收总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园区(商务楼宇),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年度营收总额达到 3 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100 万元补差奖励。

9、对区级及以上科技服务业园区(商务楼宇),经认定, 园区科技服务业营收增速高于 10%的,根据绩效目标考评, 每年给予运营单位最高 30 万元奖励。

(四)支持引才留才,优化生态环境

10、对已纳统科技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重点专业人才,具有 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给予每年最高 6 万元工作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给予每年最高 3 万元工作津贴。上述政策补贴期限三年,人才需在本地缴纳社保,且与用人单位签 订合同三年以上。

11、对年度税收 500 万元以上,且营收增速不低于 10% 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统筹安排入读义 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先推荐上述企业高管认定镇海区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关服务。

(五)推进服务创新,加速两业融合

1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的已纳统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 1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 50 万元。

13、鼓励科技服务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对年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和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入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 15%以内给予补助,其中设备单位价值小于 1 万元的、以及对原有设备改造或更新的费用和二手设备不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4、鼓励企业采购区内已纳统科技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经相关部门备案,按其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 10%以内给予买方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

15、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 成果的,给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 单个项目实际交易额(不低于 20 万元)的技术交易 5%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16、对代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新认定、重新认定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服务业企业 2 万元、1 万元补助,年认定总数低于 5 家不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量达到 30 件的给予 3 万元补助,每超过 10 件再补助 1 万元,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三、附则

1、本政策与镇海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或者企业同时满足此政策中同类型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2、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 5 年以上,未满年限外迁,保留追回全部补助资金的权利。

3、本政策不受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综合评价限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4、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5 年内不再享受或推荐享受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业机构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的均可享受,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或类同的,以本政策为准。

6、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