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者:慈溪市分市场  发布时间:2025-08-07 17:39:35

为贯彻落实《慈溪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政策》,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研发投入高增长企业配套补助

(一)支持对象

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列入宁波研发投入后补助文件补助清单的市本级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宁波市级给予企业补助金额的1:1配套奖补,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由宁波市科技局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宁波市科技大脑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2.审核。慈溪市科技局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线上审核;

3.复核。宁波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公示。宁波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慈溪市科技局按下达资金文件及本政策支持标准予以配套。

二、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

(一)支持对象

在上海、深圳(含广州、佛山)组建运营研发机构,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开展研发活动的市本级企业。

(二)支持标准

异地研发机构所聘用的研发人员(含派遣到慈溪母公司工作的研发人员)薪酬计入我市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予以分档奖励,3%以上、不足4%的补助5%;4%以上、不足6%的补助10%;6%以上的补助15%。对异地研发机构研发人员薪酬计入我市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不能转化为R&D经费的,减半补助。同时享受“实施研发投入高增长企业配套补助”条款的企业,补助比例按扣减研发投入后补助比例核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通知填报补助申请表,并提交异地研发机构研发人员清单、有效聘用合同、上年度个税缴纳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必要材料;

2.审核。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向科创飞地核实企业异地研发机构建设及研发人员招聘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异地研发机构研发人员薪酬转化为企业研发经费情况,并出具意见。

3.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审核意见后,致函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资金拨付条件。

4.公示。市科技局核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在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三、鼓励企业创新中心回归

(一)支持对象

在省外拥有自持产证面积10000㎡以上,具备离岸孵化、研发销售转化、人才合作等科创功能的“创新中心”市本级企业。

(二)支持标准

通过创新中心招聘的科研人员30%以上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或30%以上研发经费转化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或带动自主品牌产品年销售3亿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上述占比达到60%以上的,或年销售6亿元以上的,给予90万元奖励。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省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申报通知填报补助申请表,并提交自持创新中心运营团队、产权凭证、现行运行情况,符合支持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证明材料等必要材料;

2.审核。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3.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审核意见后,致函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资金拨付条件。

4.公示。市科技局核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在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四、附则

(一)应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市级财政均不予补助。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

(二)本细则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研究确定,一票否决事项与市年度经济政策一致,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