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05 10:44:3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宁波市“医学高峰”建设,依据《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甬科社〔2023〕18号)规定,经研究,拟开展第四批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定位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面向我市疾病防治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市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由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等各类医疗机构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组建的协同网络,是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的高水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是我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申报疾病领域和数量

1.重点围绕中医(重大慢病、优势病种)、骨科与运动康复(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创伤、骨科退行性疾病、运动康复、神经康复等)、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疾病、颅内肿瘤等)、妇产疾病(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妇科肿瘤、妊娠期疾病等)、急危重症疾病等领域创建,已经布局的领域不再重复申报。

2.本批拟创建中心数量不超过4个。

三、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机构。

2.在申报领域具有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如省重点学科、省市共建重点学科、品牌学科及省级及以上的其他科技创新平台)。

3.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不含子课题);或主持过省级(包括市级)重点临床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

4.在申报领域取得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伦理审查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条件。

5.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在申报领域拥有专有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含),具备与临床研究相匹配的科研保障条件。

6.已搭建本市医疗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并联合不少于3家核心成员单位及若干网络成员单位(包括企业)共同申报,且所有成员单位和人员无科研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鼓励有协作关系的市外本领域有优势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参与申报。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配备开展申报领域临床研究的专职科研人员。

8.近三年无重大违规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申报流程

1.申请及推荐。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初步论证,完善方案后排序推荐。

2.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核实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和要求。不通过形式审查的,不予受理。

3.项目答辩与现场考察。市科技局采取项目答辩与现场考核相结合方式,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4.立项与公示。市科技局依据综合评审意见,结合全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布局,择优提出拟资助的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其他事项

1.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重点学科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初步论证结果提交推荐函。

2.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24:00,归口管理单位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24:00。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网络填报咨询:87811024

申报受理咨询: 周夏君 87910893

政策业务咨询: 李春荣 89292207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