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金菲英  发布时间:2019-01-18 14:43:09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

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技术交易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技术交易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补助额度,以及资金的分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绩效评价。

  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技术交易数据的审核、监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缴纳税费的企业。

  1.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有技术交易经费投入的企业(简称技术受让方企业)。

  2. 提供技术供给并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企业(简称技术出让方企业)。

  第六条 技术交易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技术受让方企业:

  1.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2.对在市级(含)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举办的竞价(拍卖)、中国创新挑战赛活动中成功签约的科技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

  (二)技术出让方企业:

  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给予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出让方企业2%的经费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对在我市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按《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15%、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已获得的各类市级经费补助,视同本条款补助)。

  重大科技成果每两年申报一次,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议。

  第七条 申报技术交易专项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技术交易项目需提供宁波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宁波技术交易网网上成交证明;签订了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双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每年9月份,市科技局应根据各区县(市)、“四区二岛”的技术交易数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确定预算资金并在次年下达专项资金。各区县(市)、“四区二岛”应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

  第九条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计算公式为:

  1、 是指上一财年本地区设立用于技术交易的补助资金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财年该项资金总和的比例。本因素权重为20%。

  2、 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输出金额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输出金额总和的比例。本因素权重为15%。

  3、 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吸纳金额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吸纳金额总和的比例。本因素权重为30%。

  4、 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的基数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完成率的基数总和的比例。其中: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为100%的基数为1;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在100%以上的基数为实际考核目标完成率,最高不超过1.5;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基数为实际考核目标完成率。本因素权重为25%。

  5、 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认定技术交易数量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认定技术交易数量总和的比例。本因素权重为10%。

  技术交易可分配资金总额是指技术交易补助专项资金扣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后的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管理流程、公开技术交易投入、公开补助单位、公开补助经费,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区(县)市、“四区二岛”科技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技术交易补助的巡视检查制度,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评价,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将作为次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数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取消未来三年技术交易和各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所享受的技术交易补助金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审核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技术交易补助金额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计〔2014〕49号 )和《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1〕157号 甬财政教〔2011〕1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