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鄞州科技大市场(以下简称“大市场”)入驻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市场工作秩序和服务形象,保障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结合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在管理主体——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的指导下,通过大市场向鄞州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研发检测、创业辅导、培训、会计及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对接、项目对接、产业对接等服务的机构为主要机构;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开展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创业辅导、会计及法律等服务的机构为辅助机构。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三条 入驻机构类别
(一)技术转移机构。主要包括从事技术市场中介工作的机构或掌握可转移资源的各类组织,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技术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为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机构、研发检测机构等。
(三)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银行、券商、风投、天使、担保及小额贷款机构等。
(四)培训咨询及评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五)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高校联盟、校友会等。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机构入驻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中的类别。
(二)具有相关专业资质、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五条 入驻申请
(一)填写《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申请表》、《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底),向大市场提出入驻申请。
(二)根据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经评审确定入驻机构。
第六条 签订协议
(一)入驻机构与大市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签订入驻协议,入驻机构自愿入驻大市场,成为大市场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鄞企科技创新服务。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及房租补助。大市场为入驻机构免费提供公共服务场所(会议室、多功能厅、洽谈室、路演厅、直播室等)。
(二)入驻机构与宁波市鄞工大数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租、物业及水电费由宁波市鄞工大数据有限公司按标准收取。大市场内其他后勤保障服务由宁波市鄞工大数据有限公司提供。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评制度
大市场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包括服务能力、技术交易、数字服务、服务效能、工作配合等相关内容。对入驻机构实行一年一考核,入驻协议三年一签。
第八条 考核对象
实体入驻大市场的机构(不包括科技招商项目、高校院所转移中心、协会、与区科技局签订相关协议的项目)。
第九条 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对入驻满半年及以上的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对象根据考核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大市场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三)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评分;
(四)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重新考核认定;如无异议的以公示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大市场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
根据考核标准,由大市场进行量化评分。分别按《主要机构考核标准》(见附件一)和《辅助机构考核标准》(见附件二)进行打分,两者总分值均为 100 分。
第十三条 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基本情况表;
(二)相关数据(包括财务、合作、专利等);
(三)各类服务或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举办活动的场地申请、签到表、活动照片等材料;
(五)被考核对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 A、B、C、D、E五类,考核得分在 90-100 为A类,80-89 为 B 类,70-79 为 C 类,60-69 为 D 类,60 分以下为E类。
第十五条 奖惩制度
(一)主要机构考核结果为A、B、C 三类的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二)辅助机构考核结果为A、B、C 三类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三)主要机构和辅助机构考核为A、B、C三类的分别给予10、8、6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考核结果为E类的机构,限期整改。
(五)对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E类的机构,根据协议约定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被考核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被查实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入驻机构在协议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或协议期满需要续驻的,应提前二个月向大市场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入驻机构需按照大市场有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装或改变分配区域用途,不得转租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入驻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大楼业主单位制定的保洁、消防、保安、公共场所使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办法》(鄞科【2022】33号)和《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服务机构考核办法》(鄞科【202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