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24 09:56:10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2号)精神,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规范化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7月4日

   

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旨在引导企业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领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前期的研发创新,已开发出的样品、样机、技术工艺、技术标准或新品种等,具备开展中间性试验或产业化开发的实用性技术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受让方转移、转让,实现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的活动。
  第二章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
  1.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在服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繁荣和活跃技术市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让方面作出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
  3.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内有效实施转化的成果供给方和受让方;
  4.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外省内有效实施转化的成果供给方;
  5.市外科技成果在市内有效实施转化的成果受让方。
  第六条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1.对成果来源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成果受让方10%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2.对成果来源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外省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不超过1.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3.对成果来源于市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受让方不超过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对在市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举办的竞价(拍卖)活动中成功竞拍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再给予成果受让方5%的激励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技术转移机构实行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标准为:促成的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转化资金支持条件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相应的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等,或由具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果评价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
  2.优先支持成果所处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创意设计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3.成果创新性强,技术成熟度高,具备开展中试或产业化开发的条件;
  4.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大、产业带动性强、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成功向受让方转移,且技术交易金额(包括技术股权等)在100万元以上;
  7.科技成果产权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科技成果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宁波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2.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协议,并已支付相关成果转让经费或技术股权;
  3.已制订完整的项目投资和产业化开发实施计划,具备较强的产业化开发能力;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科技成果供给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宁波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2.已与宁波市内或浙江省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协议,并获得成果受让方支付的相关成果转让收益(包括技术转让费或技术股权等)。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市级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资格,已列入市和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计划;
  2.促成的年度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200万元以上;
  3.年度绩效考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四章转化资金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发布转化资金申请指南。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技术交易协议及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额(技术股权)支付凭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上两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
  2.科技成果供给方应提供的材料: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技术交易协议及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额(技术股权)支付凭证。
  3.技术转移机构应提供的材料:市级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明;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促成的技术交易协议及合同登记证明;促成的技术交易额(技术股权)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转移机构,经专家评审后列入年度转化资金支持计划,实施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转化资金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实施资金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