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聚焦打造“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数据底座,加快推动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引导科创平台建立健全科学数据官制度,促进科学数据的规范管理、高效共享和深度利用,省科技厅制定了《浙江省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南》),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主要内容
《建设指南》包含总则、基本原则、建设内容、保障措施4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
背景目标
面向人工智能驱动科研范式变革的时代需求,突出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在支撑模型训练与应用方面的战略地位,以省内科创平台为载体,推动建立科学数据官制度。
适用范围
明确《建设指南》适用于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等省内科创平台,同时鼓励有科学数据基础的高校、企业参照执行。
基本概念
明确科学数据官是在科创平台中负责统筹管理科学数据资源、推动领域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与深度利用、保障科学数据安全的专门负责人。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平台主导
鼓励科创平台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数据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科学数据官岗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政策引导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组织培训交流,宣传推广案例,帮助科学数据官提升专业能力。
价值导向
以科学数据的高质量建设和高价值转化为核心目标,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和深度利用,促进科学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
安全合规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规范运营和安全可控。
第三部分 建设内容
科学数据官制度设置
明确科学数据官应设置在科创平台决策层,由平台负责人或分管科研、数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数据产出规模较大或学科方向复杂的平台可建立“科学数据官+科学数据联络员”双层架构。
科学数据官岗位职责
贯穿科学数据从生产到应用的全链条,包括统筹管理科学数据资源、参与共建本领域高质量科学数据集、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协同开展高质量科学数据集价值挖掘、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建设科学数据人才队伍等6条职责。
科学数据官能力要求
包括基本条件和人工智能素养,要求科学数据官既具有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背景或数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有效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协同工作,又具有一定的人工智能素养,关注科学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前沿趋势,了解人工智能辅助数据治理工具的应用能力。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建立科学数据官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跟踪服务指导。
强化能力支撑
建设浙江省科学数据汇交与服务平台,向科学数据官和参与共建高质量数据集的平台提供算力、数据、模型、工具等能力支撑。
完善激励机制
对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成果突出的平台和个人树立标杆、推广经验,推动将科学数据官工作业绩纳入职称评定、科技人才计划等评选范畴。
营造良好氛围
支持科学数据官参加专业培训和交流互动,多渠道宣传建设成效。
主要特点
突出改革先行
立足科创平台作为科学数据主要生产者、汇聚者和使用者的功能定位,率先在省内科创平台建立科学数据官制度,以省内科创平台的探索实践推动科学数据官制度向高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延伸。
鼓励灵活探索
坚持“鼓励探索、先行先试”的理念,充分尊重不同平台在学科方向、数据禀赋、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性,支持平台因地制宜、分层分类开展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允许灵活设置岗位层级和协作模式,激发科创平台参与积极性。
注重AI牵引
将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作为贯穿制度设计的核心主线,在岗位职能、能力要求等模块,体现AI技术对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的新要求,引导科创平台主动对接模型训练与应用需求,更好发挥科学数据在支撑“人工智能+科学”中的作用。
强调共建共享
打破科创平台之间科学数据“孤岛化”“碎片化”的格局,倡导以科学数据官为纽带,依托省科学数据汇交与服务平台,推动领域内、跨平台的数据协同与价值共创,促进科学数据在安全合规前提下的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生效日期:2026年7月15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邵晖
联系方式:0571-8705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