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金菲英  发布时间:2019-01-18 14:44:23

     一、政策背景

  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二、技术交易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三、补助对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缴纳税费的企业:

  1.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有技术交易经费投入的企业,简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受让方企业。

  2. 提供技术供给并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企业,简称技术出让方企业。

  四、补助内容

  技术交易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分为技术受让方企业补助、技术出让方企业补助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三个方面。

  (一)技术受让方企业:

  1.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2.对在市级(含)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举办的竞价(拍卖)、中国创新挑战赛活动中成功签约的科技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

  (二)技术出让方企业:

  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给予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出让方企业2%的经费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对在我市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按《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15%、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已获得的各类市级经费补助,视同本条款补助)。

  重大科技成果每两年申报一次,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议。

  五、资金分配方式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为:

  1、是指上一财年本地区设立用于技术交易的补助资金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财年该项资金总和的比例,因素权重为20%。

  2、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输出金额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输出金额总和的比例,因素权重为15%。

  3、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吸纳金额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交易吸纳金额总和的比例,因素权重为30%。

  4、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的基数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完成率的基数总和的比例。其中: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为100%的基数为1;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在100%以上的基数为实际考核目标完成率,最高不超过1.5;本地区技术交易额考核目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基数为实际考核目标完成率,因素权重为25%。

  5、是指上一年度本地区认定技术交易数量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年度认定技术交易数量总和的比例,因素权重为10%。

  技术交易可分配资金总额是指技术交易补助专项资金扣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后的金额。

  六、拨付时间

  每年9月份,市科技局根据各区县(市)、“四区二岛”的技术交易数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确定预算资金并在次年下达专项资金。各区县(市)、“四区二岛”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

  七、法律责任

  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取消未来三年技术交易和各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所享受的技术交易补助金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日起发布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计〔2014〕49号 )和《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1〕157号 甬财政教〔2011〕1642号)同时废止。